保險小常識

#保險理賠 最後一條路。要處理的還很多

做保險15年
光自己的客戶處理死亡就十多人
或許看來傷悲
但還是要了解
coco也會持續補充內容
有建議的也歡迎留言

完成了所有相關儀式後
接著就要辦理相關的行政及法律手續
而從人往生起就要準備辦理的依序為:
 
1.死亡證明開立,若在醫院走了(含從醫院送回家),就由醫院開立即可,若在家裡往生則由衛生所開立(第一時間由鄰里長非血緣關係者開立證明後,攜帶最後出院時診斷證明書至衛生所或醫療機構辦理,亦可至衛生所填寫申請單,由衛生所安排醫生至家中診視後開立),倘若以上都不方便則請禮儀公司代辦也可以,通常一般費用為3000元左右,這部分開立後,需至少通常開立10份以上(依需求增減)。
 
 
 
2.7-11及印章店,影印往生者及繼承者身分證、繼承者金融帳戶影本數份及刻1~2個簡單印章,這些是要辦理下面手續用。
 
 
 
3.死亡登記,需在死亡日起30內申辦,要不然超過會被罰錢,攜帶往生者身份證、死亡證明正本1份,戶口名簿及配偶身分證(規定配偶要換證)去地方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除辦理外,要順便要申請(以下依需求自行增減):
 
(1)除戶謄本(必要通常10份以上)。
 
(2)全戶謄本。
 
(3)所有繼承人與往生者關係謄本。(法定繼承人除非有立遺囑,否則為配偶外、第一順序為子女,第二順序為父母親、第三順序為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為祖父母,順序無人者接替繼承)
 
(4)所有繼承人的印鑑證明。
 
(5)戶長變更(視情況)。
 
 
 
4.殯葬事務,找地方殯葬管理處。
 
 
 
5.保險業者,依照1、2、3項開具證明領壽險。
 
 
 
6.健保(轉出退保),要開立退保證明,找中央健康保險局或地方區公所(健保業務),若由公會辦理勞保,則由公會辦理,同時要辦理勞保死亡補助等。
 
 
 
7.財產清冊、申報遺產稅,死亡日起6個月內申辦,至國稅局地方稽徵所辦理
 
本項先申請全國財產清冊後,辦理申報遺產稅。辦理遺產稅檢附資料及程序依序為:
 
(1)遺產稅申報書及繼承系統表各一份,皆需由一繼承人代表蓋章即可。
 
(2)除戶謄本之影本。(2元即可,可省下18元)
 
(3)所有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謄本之影本(含小時夭折、移民國外之除戶戶籍謄本),如居住國外者,請檢附授權書(至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申請)
 
(4)拋棄繼承者,請檢附經法院核准拋棄繼承備查之文件影本。(拋棄繼承權者,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
 
(5)被繼承人如遺有土地,請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4F),請申請死亡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如遺有房屋,請檢附建物登記簿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4F),房屋稅單影本(當年度5月繳交的即可)(如遺失請向稅捐處申請房屋稅籍證明)(7F)
 
(6)被繼承人如有遺有存款,請檢附存摺影本(含封面及內頁)或定存單影本,如無存摺者,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至死亡日之存款餘額證明加蓋銀行章。
 
(7)被繼承人如遺有上市股票,請檢附證劵集保存摺(含封面及內頁)或持股餘額證明或股票等其中之一影本。如遺有未上市櫃股票,請檢附至死亡日當月結算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持股餘額證明並加蓋公司大小章。如獨資請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8)被繼承人如遺有汽機車,請檢附汽機車之行照影本。如行照遺失,請向監理處申請汽機車持有證明文件。
 
(9)非繼承人親自前往申報者,請填寫委託書並蓋章。
 
(10)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檢附海基會驗證之親屬公證書、委託公證書及法院判決確定之核准函。
 
(11)被繼承人如有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二等親之財產,請檢附相關資料合併申報。
 
  
 
8.欠稅資料查詢,至地方稅捐稽徵處辦理
 
攜帶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至至不動產所在地稅捐處查欠稅。
 
 
 
9.土地建物繼承登記,至地方地政局地政事務所辦理
 
本項需至不動產所在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過戶(如有未滿20歲之未成年子女協議分割繼承,請先至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準備文件:
 
(1)除戶謄本。
 
(2)全部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
 
(3)全部既成人印鑑章及印鑑證明(戶政事務所申請)。(若有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請檢附法院公文正本、影本及特別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
 
(5)查欠完畢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正本及影本(本項需先至國稅局辦理完畢後再辦理)。
 
(6)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兩份(繳交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印花稅)或登記清冊。
 
(7)代理人身分證、印章。
 
另移轉過戶完畢後(領到新的權狀後),請記得於9月22日前,至稅捐處辦理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還有本項依現行土地法第73條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未在6個月內辦竣繼承登記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為20倍。
 
 
 
10.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需於死亡日起3個月內申辦,至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辦理
 
 
 
11.汽機車繼承過戶,至地方監理所辦理
 
 
 
12.存款結清或貸款事宜,至各金融機構辦理。
 
 
 
13.自來水用戶、變更用戶名稱,至自來水公司服務所辦理
 
 
 
14.電費用戶變更用戶名稱,至電力公司服務所辦理
 
 
 
15.中華電信電話用戶變更用戶名稱,至中華電信地方營運處服務中心辦理,市電打123。
 
 
 
16.天然瓦斯用戶等變更用戶名稱,至各地方天然瓦斯公司辦理。
 
 
 
17.特殊辦理業務:
 
(1)如退伍榮民,所以要去這辦理相關手續,攜帶:
 
 1、死亡證明2份。
 
 2、除戶謄本2份。
 
 3、全戶謄本1份。
 
 4、停保證明1份。
 
 5、配偶1吋照片1張。
 
 6、配偶身分證影本1張。
 
辦理:
 
 1、申請喪葬補助費。
 
 2、慰問金。
 
 3、遺眷證。(家戶代表證,這是重點,有這後每年不用再繳健保費,可免費去榮民醫院看病,本證屬單次使用,每三年更換一次,再辦理申請即可)
 
(2)公務員生活補助費:
 
此部分只有繼承者為軍公教人員可申請,自往生者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夫妻或者其他親屬同為軍公教職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且是計算本俸,所以要高本俸者來請領為主,父母、配偶死亡可請領5個月,子女死亡可請領3個月。
 
準備資料為:
 
 1、死亡證明1份。
 
 2、除戶戶籍資料(除戶謄本)1份。
 
 3、申請人印章。
 
以上由隸屬單位項財勤單位辦理即可。
 
 
 
 
 
PS:配合後續至各公家機關辦理手續還會有陸續的更新內容….



※ 死亡證明:

 
  1.壽終正(內)寢:請檢具公(私)立醫院、衛生所證明,或接體至殯儀館由法醫開立死亡證明。
  2.住院不治者:持往生者之身份證或戶籍謄本和任一家屬之身份證、印章由主治大夫開立。
  3.意外事故者:通知管區派出所作筆錄後,報請檢察官、法醫相驗後開立死亡證明書。「法醫開立死亡證明書須備往生者及申請人身份證」
 
※ 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戶口名簿、身份證(往生者)、家屬身份證、印章持上述證件至各戶政事務所辦理。
 
※ 各項保險申請:各項保險申請如勞保、公保、農保、漁保、軍保、團保、福保、學生平安保險、私人保險公司等,皆可依規定向有關單位申請喪葬補助。
 
※ 公司行號喪葬補助 :
 
  1.可向任職公司、行號人事科詢問。
  2.各項保險申請如勞保、公保、農保、漁保、軍保、團保、福保、學生平安保險、私人保險公司等,皆可依規定向有關單位申請喪葬補助。
 
※ 低收入戶(或有貧民證者)之社會補助可向社會局申請:
 
  1.可向社會局申請。
  2.經向當地公所民政課洽喪葬補助業務諮詢。
    台北市勞保局 02-2396-1266
    台北市社會局 02-2720-8889
  3.死亡證明+火葬許可證+除戶證明+申請人身份證、印章至相關部門辦理。

一、 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
 
 
   i. 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或負責埋葬者得請領喪葬津貼。
    2. 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者得請領遺屬津貼。
    3. 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甲、 配偶及女子
     乙、 父母
     丙、 祖父母
     丁、 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
     戊、 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兄弟、姐妹
 
   ii. 請領手續
      請領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之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1. 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本人死亡給付)由請書暨給付收據。(同一順位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受益人時,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分與之。受益人如係未成年者,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名蓋章)。
      2.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 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不同戶應同時提具死者死亡日期以後申請之各該戶籍謄本)。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死亡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二、 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
 
   i. 請領給付要件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按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井於死亡之日止辦妥戶籍登記滿六個月之養子女而言。
 
   ii. 請領手續
      請領喪葬津貼時,應提其下列書據證(均應蓋妥印章):
      1.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 戶籍謄本(應載有被保險人及死者之專欄記事,並載明死者死亡日期。如死者為養子女時,並應註明申請收養及登記日期)。
      4. 被保險人於死者死亡日期後申請之現住址戶籍謄本。


強制車險的死亡或全殘給付為一六○萬元、傷害醫療給付為二十萬元



親眷往生後重要的法律 保險 申請事項

 

 
整理 親眷往生後相關法律事項,保險給付的申請,供參考。


1死亡  死亡宣告 登記   (除戶)
應備 1 死亡證明書正本   或 屍體相驗證明書(特殊死因)
         2戶口名簿
         3國民身份證(收繳回)
         4申請人國民身份證  印章
        (死亡三十天內須登記)             
洽辦單位  往生者戶籍地 戶政事務所


2健保退保
應備 1 死亡證明書正本 或 屍體相驗證明書(特殊死因)
         2往生者除戶戶籍謄本
洽辦單位  健保局 轄區分局






3郵局儲戶/銀行帳戶終止(存款繼承)
一般應備
 a往生者遺留存款除依遺囑或生前聲明辦理外,應由合法繼承人申請
b 死亡證明書正本 或 屍體相驗證明書(特殊死因)
c除戶戶籍謄本
d存簿/存單
e國稅局(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完(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二十萬以下免附)
f全體合法繼承人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g申請人身份證


4繼承或拋棄繼承  
a除戶戶籍謄本
b申請人戶籍謄本  印章
c繼承系統表
須於三個月內辦理

拋棄或限定繼承 洽辦單位—-地方法院服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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